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旨在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城市。本规定覆盖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监督检查全过程,确立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绿化职责,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标准、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责任等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同时,本规定严格保护城市绿地与树木,禁止擅自占用、砍伐、移植和各类损坏绿化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治化手段保障城市绿化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规定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到监督检查,构建了完整的城市绿化管理链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协同职责,并将责任延伸至乡镇街道。同时,本规定推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与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绿化方案审查、竣工备案等制度,确保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落实。
本规定严格保护现有绿地资源,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用途,确需改变其他绿地的须经批准并就近补建。对临时占用绿地设定了严格的期限和恢复要求。详细列举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九类禁止行为,并规定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条件与补植标准。特别设立绿色廊道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制度,体现对城市生态本底的严格守护。
本规定对违反绿地率标准、未按期完成绿化、未公示绿化信息、养护不当以及各类损坏绿化行为等,均设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并将企业处罚信息纳入信用系统。同时,建立投诉举报与监督检查机制,赋予执法部门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权限,保障法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