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幸福河湖评价规范》DB43/T3318-2025,自2025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幸福河湖评价的一般规定、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结论。.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的幸福河湖评价。.
本规范立足湖南省河湖管理实际,系统构建了幸福河湖评价的技术框架,旨在为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治理成效提供科学、统一的衡量尺度。本规范明确了评价对象、否决条件、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将防洪安全、水质保障、生态健康、智慧管理、文化传承及民生福祉等多维目标有机融合,形成由准则层和具体指标构成的量化评价体系。评价过程既考察客观的工程达标率、生态环境数据,也吸纳公众满意度等主观感知,最终通过综合计分得出评价结论。这一技术文件为湖南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提供了兼具刚性与可操作性的检验标尺,助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管护愿景。
评价面向河流及水面面积不小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泊与水库;河流可按整体或分段评估,跨行政区时亦可按县级单元切分。本规范设定了严格的否决项,凡河湖健康评价等级偏低、近两年发生标准内洪水致人死亡、存在未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利工程、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存在重大“四乱”问题、出现V类或劣V类水质断面,或公众满意度调查分数低于85分等任一情形的,均不参与评价,以此守住幸福河湖的底线。
评价体系设置了涵盖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及富民等准则的指标群。防洪排涝达标率锚定工程安全底线,水质状况、岸线自然状况、生态流量满足程度与水土保持率约束生态本底质量;同时纳入污水集中处理、亲水指数、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等宜居指标。
公众满意度作为关键成效检验项,要求调查对象不少于100人且涵盖管护人员、周边居民与游客,问卷得分经统计计算后纳入总体评价。针对部分指标因河湖属性或数据可得性而缺项的情况,本规范设置了缺省分值修正公式,确保计分公正。最终,所有指标得分汇总形成综合评价得分,并依据此分值确定幸福河湖等级。评价报告须按统一大纲编制,记录评价范围、逐项计分与数据来源,并提炼典型经验,为后续实践提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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