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海洋行业标准《海上新能源项目节约集约用海指南第1部分:海上风电》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海上风力发电场节约集约用海的指导和参考指标建议。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海上风力发电场节约集约用海工作,不适用于浮式基础的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
本指南作为海上新能源项目节约集约用海系列标准的开篇,聚焦海上风电领域,旨在响应“双碳”背景下沿海地区大规模开发海上新能源的迫切需求,破解用海需求矛盾与资源瓶颈约束。本指南针对新建和扩建的固定式海上风力发电场,提供了一套系统的节约集约用海指导与参考指标。本指南明确了海上风电场选址布局的基本规定,要求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及重要航道等敏感区域,并提出了离岸距离与水深的具体管控要求。在技术层面,本指南倡导优先采用大容量风电机组,鼓励统一规划送出工程电缆通道,力求通过优化风机布置、集中布设海上升压站及海底电缆路径等手段,在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海域使用面积,提升海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本指南从空间规划源头入手,严格规定了海上风电场的禁止布局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道、锚地、重要渔业水域及鸟类迁徙通道等,以协调发电用海与生态保护、航运安全的矛盾。同时,本指南对风电场选址提出量化约束,要求项目一般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对于近岸水深条件较好的区域,也必须满足离岸不少于10千米的底线要求,以推动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减轻对近岸空间资源的挤占。
在工程设计方案层面,本指南提出了多项促进集约用海的技术引导。本指南鼓励多个项目统一规划、集中布置输电电缆通道并与已建海缆并线共用登陆点,以减少海缆走廊对海域的分割影响。同时,本指南明确要求风电机组在满足安全条件下应相对紧凑布置,或与其他用海活动如海洋牧场、海上光伏等开展立体融合开发;海上升压站选址则需兼顾电能送出中心位置与登陆侧方向,避免不必要的管线交叉,从而在微观布局上实现节地节海。
本指南构建了以“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面积”、“海域利用率”和“投资强度”为核心的三项定量指标。其中,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面积通过外包络线面积与总装机容量的比值,直观衡量项目对海洋空间的平面占用效率;海域利用率则进一步考查风电场确权面积及复合利用面积在其外包络线内的占比,激励立体开发与多功能融合;投资强度以固定资产投资与确权面积的比值,反映单位海域面积的资本投入水平,从而综合评判用海的经济集约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