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规范和指导煤化工气化渣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发布《煤化工气化渣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煤化工气化渣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产生的煤化工气化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等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也适用于历史遗留煤化工气化渣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煤化工气化渣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及填埋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旨在通过全链条环境管理,防治气化渣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规范明确了气化渣须在产生环节通过工艺优化与处理,控制含水率及浸出液pH值,并依据不同利用处置路径分类收集。同时,本规范对贮存设施提出封闭防渗和时限要求,对运输过程强化防尘防漏措施,并对回填、充填、利用和填埋分别设定污染物浸出限值与环境风险评价条件,确保处置活动不危害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此外,本规范还建立了覆盖水、土、气的自行监测体系,以保障各项污染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本规范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填埋进行了系统性约束。产生单位须采用清洁工艺和先进技术减少气化渣产生量并降低污染物含量,处理后的粗渣和细渣含水率分别须低于30%和40%,浸出液pH值需控制在6~9范围内。厂内贮存严禁露天堆存,贮存场仅限三年周转使用,且须具备顶棚和防渗措施;干法排放的细渣在运输中须采取封闭包装或密封容器,湿渣外运须全程覆盖并做车厢防渗处理。
本规范为气化渣设定了回填充填、利用和填埋三条主要去向,并分别制定严格的污染物限值。回填与充填须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并根据不同场景满足相应的浸出液指标要求;利用途径涵盖水泥生产、烧结砖制造及回炉掺烧等,废气与产品均需符合特定排放或质量标准。对于规范未明确的其他利用方式或特定区域回填,则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量评价。
本规范要求相关单位依法制定监测方案并公开结果。回填和填埋场须按季度或月次监测地下水与渗滤液等关键指标,监测因子覆盖重金属、氟化物、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土壤监测按技术规范执行。若监测结果持续达标且来源稳定,监测频次可依规递减,反之则恢复高频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实施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