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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19-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docx

2025年12月19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辽自然资办发〔2025〕36号。

本指南适用于省发证权限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管理。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仍在适用期,且方案服务年限中采矿权(剩余)有效年限不小于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间的除外)或变更申请(开采方案重大调整)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本指南旨在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通过规范省发证权限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评审管理流程,实现评审工作的标准化、高效化与透明化。本指南系统规定了方案评审的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审查重点及相关要求,将评审机构办理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并通过随机抽取专家、全程录像、一次性补正告知、脱密公示公告等制度设计,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性与合规性。同时,本指南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承担,严禁向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收取额外费用,并强化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受理范围与申请情形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发证权限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管理。当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若属于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方案服务年限中采矿权剩余有效年限小于拟申请延续时间的除外)或开采方案重大调整的变更申请,均应编制并提交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流程与时限控制

本指南将评审流程划分为受理、评审、复审、审查结果、公示、公告和归档七个环节。评审机构自受理申请至完成评审的办理时限严格限定在6个工作日内,具体包括评审环节5个工作日和出具评审意见书1个工作日。材料受理、方案修改复审、公示及公告等环节不计入此时限,但均设有明确的期限要求,确保全流程高效运转,避免久拖不决。

关键技术审查要点

本指南明确了技术审查的九项核心事项,评审专家将重点核查方案编制依据的充分性、修复目标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生态问题识别与损毁预测的科学性、复垦方向及适宜性评价的合理性。此外,修复技术措施的可操作性、工程布局与经费概算的可行性,以及临时用地需具备的“边开采、边修复”论证意见和尾矿库修复需满足的应急管理要求,均属审查的重点内容。

该指南的出台是辽宁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分散的评审要求整合为一份清晰、可操作的标准化流程,直接回应了矿业权人在办理审批中面临的流程不清、时限不明等痛点,显著提升了审批透明度和行政效能。通过将评审时限严格压缩至6个工作日并明确各环节时限,该指南为矿业权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助于企业降低时间成本,加快项目落地投产。同时,该指南通过建立专家随机抽取与回避制度、费用全免及违规追责等规定,在制度层面筑牢了廉政风险防线,有效遏制了评审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与中介垄断问题,对构建清朗的政商关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此外,“一矿一档”的归档要求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溯,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长期、有序、高质量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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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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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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