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辽自然资办发〔2025〕36号。
本指南适用于省发证权限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管理。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仍在适用期,且方案服务年限中采矿权(剩余)有效年限不小于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间的除外)或变更申请(开采方案重大调整)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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