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本规定构建了覆盖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馆藏文物及民间收藏文物的全域保护体系,并专设文物利用章节,推动文物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转化。本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规划计划并保障财政经费,同时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保护范围划定、建设工程管控以及考古前置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范。此外,本规定还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破坏文物、擅自施工等行为设置了高额罚款,并强化了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本规定详细设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程序,并要求相关保护措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确保工程风貌与文物相协调。对于文物保护工程,本规定明确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迁移等工程须实行招投标和监理,竣工后需组织验收。
本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要求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必须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亦须履行前置考古程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预算。在施工或生产活动中一旦发现地下文物,必须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文物行政部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本规定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建立藏品备案制度,国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须办理藏品移交。文物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销售记录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在利用方面,本规定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打造区域品牌,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并从门票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同时推动博物馆等场所向特定群体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