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本条例旨在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系统推进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构建起涵盖规划编制、项目库管理、年度计划制定到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本条例明确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涵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和厂区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多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与专家公众参与机制,本细则力求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确保更新工作能够精准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实现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与品质提升的有机统一。
本条例构建了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到片区策划方案,再到项目库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传导机制。专项规划须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更新目标、重点任务和时序安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此基础上,通过常态申报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项目库管理,以及市级统筹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各类更新项目有序落地。同时,本条例强调城市设计在不同尺度上的引导作用,将设计管理要求融入项目全过程。
本条例针对不同更新对象提出了差异化实施要求,包括危险住房改造、老旧小区配套提升、完整社区公共服务完善、闲置厂区产业植入以及城中村改造等具体任务。对于涉及产权调整和居民搬迁的敏感事项,本条例建立了协商调解与征收的递进程序,要求在搬迁补偿方案签订协议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时方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确属公共利益的,方可依法启动征收程序,平衡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