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金属矿山废弃矿硐污染治理环境成效评估技术规范》DB61/T1990-2025,自2025年05月1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涉金属矿山废弃矿硐污染治理环境成效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体系构建、评估实施和报告编写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金属矿山及硫铁矿、石煤矿、磷矿等非金属矿山的废弃矿硐污染治理环境成效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涉金属矿山废弃矿硐污染治理环境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旨在为科学评判治理工程的环境效果提供统一准则。本规范确立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适用于金属矿山及硫铁矿、石煤矿、磷矿等非金属矿山废弃矿硐的治理成效评估。评估内容覆盖单矿硐与矿硐群两种对象,从硐口封闭完整状况、矿硐涌水状况、废水处理状况、控制断面水质、地下水与土壤环境质量、废渣处置及淋溶水状况、监测管护与公众满意度等多个维度,构建起包含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量化评估体系。本规范明确了评估基准年、监测数据取值方法以及综合分值的计算与分级方法,并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不同成效等级,最终通过编制评估报告系统呈现评估过程与结论。
本规范将评估对象划分为单矿硐和矿硐群两大类。单矿硐评估聚焦硐口封闭完整性、涌水状况及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矿硐群评估则从汇水范围整体着眼,涵盖控制断面水质、地下水与土壤环境质量、多矿硐涌水综合状况、废渣治理与淋溶水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和公众满意度等系统指标。各指标按权重采用百分制赋分,通过逐级加权计算得出综合分值,并据此进行成效等级评定。
评估以治理项目实施前的监测数据为基准,要求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开展,长期成效评估宜在验收两年后进行。评估指标数据可采用评估当年多次监测的算术平均值,受水文气象影响显著的指标需兼顾丰枯水期。对于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涌水或淋溶水,依据污染物通量或浓度改善指数进行赋分;废水处理设施出现溢流或超标排放将扣减相应分值。公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满意度达90%及以上方可获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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