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本标准界定了硅质、黏土质、镁质等各类耐火材料的生产工序,明确了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及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并对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提出要求。同时,本标准对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及生产过程中的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收集、抑尘等全过程控制措施,并规定了厂区内及企业边界的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此外,本标准还对排气筒高度、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同步运行、台账记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分阶段的执行时间及超标判定依据。
本规范针对窑炉、混练成型等不同工序的排气筒,设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沥青烟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实测排放浓度需按规定的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全电窑炉及其他不掺空气的设施则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依据。对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燃烧处理的装置,还明确了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协同控制要求,并规定当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较大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规范要求粉状物料须密闭或封闭储存,块状散装物料需设置围挡、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物料在厂内转移、输送及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配备集气除尘或喷淋降尘设施。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和沥青,必须储存于密闭空间或容器内,涉及混练、成型等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操作或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厂区内还应满足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氨的贮存使用过程须密闭并设置泄漏检测装置。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制度,按规范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并开展自行监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出现故障时须采取应急措施或停产。企业应建立包含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用量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运行信息在内的详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十五米,具体高度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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