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标准》DB31/1640-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限值、检测要求、控制要求以及实施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以及受控密封点总数超过2000个(含)的其他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与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排放限值、检测要求、控制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以及受控密封点总数超过2000个的其他行业企业。本文件立足于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源头减排与过程管控相结合为总体思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泄漏认定浓度限值、规范常规与非常规检测方法及频次、明确泄漏点标识与修复时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台账记录保存要求,构建了覆盖设备与管线组件全生命周期的泄漏管控体系,旨在有效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推动行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件明确了受控密封点发生泄漏的三类认定条件,包括可见渗液或滴液现象、泄漏检测值超过规定浓度限值、光学气体成像检测发现明显烟羽且在48小时内无法证明其未超标。排放限值依据不同行业及密封点类型执行差异化标准,并将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和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纳入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件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开展常规检测与非常规检测,光学气体成像检测可参照附录执行。检测频次依据密封点类型和介质特性分档设定,对于挥发性有机重液体且连续三周期无泄漏的密封点,允许将检测周期最多延长一倍;一旦再次检出泄漏,须立即恢复原检测频次。泄压设备泄压后、设备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等特殊工况,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相应检测。
本文件规定泄漏点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与实质性维修,并系挂标识牌记录相关信息;符合延迟修复条件的泄漏点须挂紫色标识牌,每30天进行一次常规检测或安装实时监控设备。企业须建立并动态更新受控密封点清单,相关检测与修复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未识别密封点或发现未识别泄漏点数超限等情形,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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