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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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8-国家文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3号.pdf
本通知由国家文物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旨在深化两部门协作,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作出专项部署。本通知强调,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三次普查成果已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名录的公布提供了重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各级文物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将保护放在第一位,通过普查全面查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系统保护与整体保护,并着重对普查重点区域、认定标准、安全底线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明确普查协作与重点区域
本通知要求各级两部门建立沟通协调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积极提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名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普查线索,并指定专人配合实施。文物部门则需加强区域历史研究,对历史上的老城及历史文化街区列出重点区域清单,优先投入资源开展调查,通过加强抽查检查确保重点区域普查全覆盖、无遗漏。
严格普查标准与应保尽保
本通知明确,两部门要共同践行应保尽保原则,对古老建筑、老旧房屋等历史文化资源加强调查保护。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通过普查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达不到文物标准但有一定价值的,则纳入历史建筑名录。同时,两部门须对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名录进行校核比对,对身份重叠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调整,使保护对象身份具有唯一性,落实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筑牢遗产保护安全底线
本通知强调,要通过普查在城乡建设中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落实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两部门须重点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凡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依法严肃追责。本通知还规定,普查登记对象在认定公布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已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审慎审批老旧房屋拆除,坚决遏制“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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