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62/T5172-2025,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含油污泥在收集、转移、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环境监测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上石油开采、集输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甘肃省陆上石油开采与集输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链条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规范以“分类管理、全过程管控”为核心思路,覆盖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及环境监测管理各环节,明确了不同工艺的技术门槛与运行参数。本规范将管理对象聚焦于含油污泥及其利用后产生的剩余固相,强调优先回收油品与热量,严禁直接填埋或焚烧。针对化学热洗、热解等利用工艺,本规范细化了进料指标与操作流程;对于无法利用的废物,则规定了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严格工况条件,并对剩余固相的资源化利用路径设定了具体的污染物限值与掺配比例,以防止二次污染。
本规范在收集、转移和贮存阶段,强制要求采取不落地实时收集、密闭容器储装及防渗漏场地作业等措施。收集区域须铺设防渗膜并配备渗滤液收集系统,贮存场所须远离环境敏感区,并设置双层防渗系统与渗漏检测设施,确保从源头到暂存的全过程有效控制泄漏与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本规范对化学热洗和热解工艺分别设定了含油率、含水率等进料门槛,并对流化预处理、调质、馏分冷凝分离等关键步骤提出密闭化、负压化操作要求。对于无法利用的废物,焚烧处置要求高温段温度高于1100℃且烟气停留时间大于2秒,水泥窑协同处置要求从窑尾高温段投加且窑内温度高于1350℃,确保有机物彻底分解。
本规范允许符合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剩余固相用于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混凝土掺配料或烧结砖原料,并严格规定了不同用途下的最大掺配比例与上层覆盖厚度。凡超出限值的剩余固相,一律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通过刚性约束为资源化利用划定了清晰的安全边界。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