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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30-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修复效果监测评价》DB15/T 4221-2025.pdf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修复效果监测评价》DB15/T4221-2025,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草原修复效果的监测、分级和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退化、沙化和盐渍化草原修复效果的监测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退化、沙化和盐渍化草原修复效果的监测指标、分级标准与综合评价方法。本规范以植被总盖度、总产草量、物种丰富度等为核心监测内容,将修复效果划分为初步恢复、基本恢复和稳定恢复三个递进等级,并以参照地数据为基准,通过各项指标的相对减少率判定恢复程度。本规范适用于指导草原修复项目的成效评估,为科学衡量生态修复进展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确保监测工作可量化、可比较、可追溯。

监测指标体系与实施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草原修复效果监测应在每年7至8月主要牧草产草高峰期开展。监测指标涵盖植被总盖度、多年生植物盖度占比、草层高度、物种丰富度、总产草量、多年生植物产草量占比,以及裸地、裸沙或盐碱斑面积占比等关键要素,全面反映草地群落结构与生产力恢复状况。具体测定方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技术规程执行。

三级恢复分级与评价规则

本规范依据各项监测指标相较参照地的相对减少率,将修复效果分为三个等级。初步恢复要求植被总盖度相对减少率在20%至40%之间,总产草量相对减少率在20%至50%之间,物种数相对降低率在20%至65%之间;基本恢复与稳定恢复则逐级收窄各项阈值,稳定恢复状态下三项核心指标的相对减少率分别低于5%、10%和10%。评价时,当退化、沙化或盐渍化草原有50%以上监测指标达到某一恢复等级规定值,即可认定其整体达到该恢复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修复效果监测评价》DB15/T 4221-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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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修复效果监测评价》DB15/T 4221-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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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修复效果监测评价》DB15/T 4221-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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