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支撑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县城及以上城市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为全面修订的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原《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程围绕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园绿地广场、社会福利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大类设施,系统规定了分级建设与管理要求。本次修订紧密衔接“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理念与5、10、15分钟社区生活圈,构建了覆盖区域(城区)级至街坊(小区)级的五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本规程调整并细化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体系,将设施层级从原标准的层级优化为区域(城区)级、次区域(城区)级、片区(社区)级、邻里(小区)级和街坊(小区)级五级。各层级分别明确了一般服务人口规模与服务半径,实现了与15分钟、10分钟和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并相应修订增补了各层级设施的配建要求及附表。
本规程对七大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进行了系统修订。范围涵盖教育设施向社区开放及功能转换、医疗卫生设施的医养结合与应急隔离、公共文化设施的文旅融合、公共体育设施的存量空间挖潜、公园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与韧性应急、社会福利设施的社区嵌入式配置,以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智慧公厕、充电基础设施和快递末端服务站等新兴需求。
本规程在建设总体要求中显著强化了存量利用与功能复合导向。明确要求优先利用符合要求的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功能转换或混合使用。同时,针对城市微更新老旧区域,在保证建筑面积达标前提下,允许用地面积按不低于标准下限0.7倍的要求执行,为破解老旧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落地难问题提供了弹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