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污泥产品矿山土壤重构利用技术规范》DB11/T2485-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泥产品在矿山土壤重构过程中的利用要求、环境跟踪监测与评价、记录与存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泥产品用于矿山土壤重构的利用和管理。污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荒地复垦等需要进行土壤重构时可参考本文件。
本规范规定了污泥产品在矿山土壤重构利用中的技术要求与管理流程。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土壤重构场景,涵盖利用要求、利用量核算、作业规范、环境跟踪监测与评价及记录存档等内容。本规范明确污泥产品须符合相关泥质标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并要求在利用前开展背景调查、制定利用方案并实行转运联单管理。在利用量方面,本规范针对土壤修复层和植被种植层分别给出了以有机质和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的核算方法,并对挂网喷播修复和植生袋修复工艺中的污泥产品掺混比例做出限定。此外,本规范还对施工后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风险管控措施及台账存档年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要求污泥产品各项指标须满足土地改良用泥质标准,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矿山土壤重构。利用前必须对气象、土质、水文地质及土壤重金属含量等进行背景调查,并制定包含风险防控措施的利用方案,经论证后方可实施。污泥产品的运输、接收和利用全过程须采用联单管理,实现去向和用量的可追溯监管,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遗撒。
本规范根据修复工艺和土壤重构层级规定了不同的利用量确定方式。构建土壤修复层时,须分别依据土壤目标有机质含量和重金属风险筛选值进行核算,取两者核算结果的最小值作为单位面积可利用量。对于挂网喷播修复和植生袋修复两种边坡工艺,本规范分别明确重构土壤中污泥产品的干基质量占比不宜超过20%和30%。
本规范要求施工完成后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不少于五年的长期监测体系。相关方宜开展矿山土壤重构环境风险评价和修复效果评价,其中风险评价可采用基于重金属污染指数的单因子评价法。此外,本规范还要求预判施工及后续环节的潜在突发事件,并制定包含预防措施、应急监测和处置培训在内的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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