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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01-青海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B63/T2480-2025.pdf

青海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B63/T2480-2025,自2025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审查意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规范是青海省关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省级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全流程工作要求。本规范立足于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审查工作机制,推动实现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审查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为民的原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行政事项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本规范明确了审查范围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行政决策两类事项,对审查机构的设置、书面审查为主辅以说明、座谈、论证等审查方式,以及从受理、材料核验到实质审查的完整程序均作出详细规定,旨在通过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确保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审查内容的核心维度

本规范从权限审查、程序审查和内容审查三个维度构建审查体系。权限审查重点核查制定机关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权,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审查要求起草单位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部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法定环节,特别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内容审查则详细列举了是否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权益或增加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形成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审查期限与意见处理

本规范对审查时限和工作成果作出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查机构需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合法、需修改、需补充程序或不合法四类审查意见,明确禁止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制定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的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查完结后,相关材料需按年度整理归档并遵守保密规定。

青海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B63/T2480-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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