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行业标准,自然资源部发布《油气田探明储量现场核查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我国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以下简称油气)探明储量评审备案现场核查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现场核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本文件适用于我国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探明储量现场核查工作。
本规范旨在统一我国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探明储量评审备案中的现场核查工作,系统规定了核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的任务、启动情形、程序方法及报告编写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以客观、全面、统一为准则,通过组建由评审机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构成的核查组,在资料抽查与井场、岩心库等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基础上,重点验证探明储量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分析化验数据、研究成果、勘探开发现状及开发可行性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终形成书面核查结论与报告,以判定储量报告是否具备上会评审条件,从而夯实储量估算基础。
本规范明确了必须启动现场核查的三种情形,即首次申报大型及以上探明储量、探明技术可采储量发生大型规模变化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情况。核查启动后,须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矿业权人,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涵盖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核查组,明确核查内容与行程安排。
核查工作通过会议交流、资料抽查与实地核查三个核心环节展开。资料抽查聚焦于矿证、地震剖面、测井曲线、试油试采报告等原始资料,以及各类分析化验和研究成果资料,并对存疑事项进行访谈与记录。实地核查则需前往井场和岩心库,查看代表井的生产现状、岩心实物及油气样品,逐一核对地理交通、岩心特征、勘探开发情况、试采数据及储量落实程度与报告描述的一致性。
核查组在完成全部核查工作后,须对照核查内容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经综合分析与专业判断后形成核查结论,并由核查组成员及矿业权人代表签字确认。现场核查报告需在核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写,其内容须全面涵盖核查情况并附上记录表原件,文字与图表应简洁清晰、相互对应,报告格式和所用单位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