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再生水利用技术要求》DB13/T6173-2025,自2025年09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再生水利用的基本要求、水质、处理与输配、监测与分析、管理与评价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港口再生水的利用。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港口再生水利用的全链条技术规范,涵盖从水源收集到终端使用的各环节。本规范将港口原水界定为生活污水、煤污水、矿石污水、含油污水、雨水及船舶压舱淡水等多元水源,并依据分质用水、经济高效原则,将其处理后的再生水精准用于洒水抑尘、设备冲洗、冲厕绿化及景观环境等场景。本规范强调处理设施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与智能化,并构建从水质监测、管网输配到运行维护与应急管理的完整体系,以提升港口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本规范要求港口须结合原水水质水量与回用需求,合理规划水处理设施。在确定进水水质时,对煤污水、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的关键污染物浓度给出了参考范围。同时,本规范对再生水实行分级管控,明确干雾抑尘用水需对标工业用水标准,辅助用水及景观环境用水则分别执行城市杂用水与景观环境水质标准,确保不同用途的水质安全。
本规范强调再生水输配管网必须建成独立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并应统筹规划管网布局。在管材选择上,需综合考量水质、荷载及施工条件,选用耐腐蚀材质。特别强制要求在所有取水接口、龙头及管网显著位置设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等耐久警示标识,埋地与明装管道也须分别配置标志带与识别色,从物理隔绝与视觉警示两方面杜绝误接误用风险。
本规范要求再生水处理站的进出口应建立完善的水量水质监测系统,并对煤污水和矿石污水工艺设置pH值与悬浮物在线监测仪表,同时规定在线设备须定期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在运行管理上,本规范要求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建立涵盖设备台账、管网巡检、交接班及档案管理的完整制度,并应制定应急预案,通过定期演练保障再生水利用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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