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露天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效果评价规范》DB13/T6145-2025,自2025年09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露天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指标确定、数据获取、效果评价及报告编制。本文件适用于露天生产矿山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且完成阶段性验收的生态修复效果的评价。矿山修复为渔业、公园、建设用地等地类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价,不适用于本文件,其他矿山矿区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旨在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露天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效果评价体系。针对完成阶段性验收的生态修复工程,本规范统一了从指标确定、数据获取到效果评级及报告编制的全流程技术要求。评价工作以地质环境治理、土壤修复和植被修复三大领域为核心,通过量化指标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对修复成效进行全面分析与验证。其核心在于通过客观的数据比对和分级,精准衡量修复工程是否达到预设目标,从而为“边开采、边修复”的监管需求提供决策依据,并推动修复技术的持续优化。
本规范确立了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壤修复、植被修复构成的一级指标框架,并向下细分为地质灾害防治、水土环境治理、土壤物理性质、土壤肥力、植被恢复及景观恢复等二级指标。通过设定必选与备选相结合的三级指标,并引入参照值、监测值与目标值进行单因子比较,实现了对不同修复地类和目标的差异化、精准化评估。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手段与计算方法。数据可源自现场监测、无人机航测、遥感解译及室内试验,并强调对关键区域的重点分析。量化评价覆盖了地质灾害治理率、水土环境修复指数、土壤理化性质恢复程度以及植被成活率、覆盖度等核心内容,为最终的效果定级提供了严谨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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