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监督等管理规范。本文件适用于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烧结制品及以砂石、粉煤灰、石灰等为主要原料的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明确了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的适用范畴。在控制要求上,本文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及氨等污染物设置了分阶段的有组织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过渡期标准,并须于202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标准;同时对粉状物料储存、输送、制备及厂区道路等环节提出了密闭与抑尘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规定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分阶段排放限值与收集要求
本文件将排放限值划分为两个阶段,现有企业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先执行较宽松的排放标准,新建企业则直接执行加严标准,且现有企业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完成提标改造。所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及净化处理设施,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15米,具体高度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本文件要求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块状及粒状物料封闭储存并辅以喷淋抑尘,物料输送环节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在转运点设置集尘罩。各类产尘工序必须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除尘灰须采用密闭方式收集运输。氨的装卸、贮存等过程应密闭并安装泄漏检测装置,厂区料场地面须硬化、出入口安装自动门并设置车辆清洗装置,运输车辆须封闭或苫盖严密。
监测监控与达标判定规则
本文件要求企业按规范建立自行监测体系并保存原始记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须定期校准维护。对于人工干燥及焙烧窑,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须按基准氧含量18%进行折算后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达标判定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为准,若同一时段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以符合法定标准的手工监测数据为优先依据,并明确了启停机等非正常情况下自动监测数据的豁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