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6188-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全过程管控要求,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监控及监测实施等核心环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及新建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排放管理,并覆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全周期监管。本文件明确了非甲烷总烃作为主要控制项目,设定了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处理效率门槛及排气筒高度规范,同时对含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输送、使用及危废贮存等环节提出密闭化操作要求,旨在通过精细化管控削减VOCs无组织逸散。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给予过渡期至2026年10月1日,届时将替代《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印刷工业内容。
本文件对印刷车间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设定了明确限值,并要求当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时,VOCs处理设施效率不得低于80%。仅在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标准时方可豁免该效率要求。此外,本文件规范了燃烧装置的基准含氧量换算方法,并强制要求治理设施配备PLC或DCS控制系统,以强化过程监控。
本文件强调源头削减与过程密闭并行,要求VOCs物料必须储存于密闭容器并置于室内,转移须采用密闭管道或容器。针对印刷、干燥、上光等易散逸环节,明确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负压空间操作,无法密闭的须设置集气罩且满足风速标准。同时,对含VOCs危险废物的贮存库强制要求配套气体收集与净化设施。
本文件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条件作出硬性规定,如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大于1.0kg/h等情形须配套自动监控并联网。监测方法上细化了吸附浓缩-脱附燃烧等复杂工艺的采样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反映排放水平。实施监督方面,本文件确立了任意1小时均值超标即判定为违法的严格准则,并赋予执法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监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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