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6189-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钢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涂装工序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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