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上位法依据,系统构建了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了从项目提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到批准发布的全流程程序要求。本规章强调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与时效性,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并设立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估和定期复审等动态维护机制,以保障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优化。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国家标准的产生流程,包括立项建议的公开征集与评估论证、起草工作组的组建、征求意见稿的广泛公示以及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的会议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不超过十八个月。标准编制必须同步撰写编制说明,系统阐述工作简况、技术内容确定依据、试验验证分析及预期效益等,以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规章确立了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框架,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宣贯推广。本规定建立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制度,要求定期对标准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评估。同时,实行一般不超过五年的标准复审制度,可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并通过修改单方式对个别技术要求进行快速调整,确保标准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