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遗产评定规范》DB11/T2448-2025,自2025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遗产评定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等级标准。本文件适用于水利物质形态不可移动遗产的评价,包括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非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和历史水系。
本规范确立了北京市水利遗产评定的技术准则与操作流程,适用于对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非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及历史水系三类不可移动物质形态遗产的系统评价。本规范从尊重历史、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念出发,将水利遗产的建成时间原则上限定不晚于1949年,并为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遗产预留了例外空间。评价工作围绕历史价值、科技价值、文化艺术价值、保护存续价值和传承利用价值五个维度展开,下设十三项具体指标,并采用加权计算的方式得出总体分值,最终将水利遗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对于已被列为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且水利遗产价值作为主要价值的,本规范明确可直接定级为一级,评价结果可为遗产的保护与认定提供直接依据。
本规范构建了五维十三项评价指标,历史价值涵盖历史悠久度、与历史重要人物或事件关联度及历史见证度三项指标;科技价值涵盖水利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传承度三项指标;文化艺术价值涵盖文化艺术水准、文化传承代表性和文化艺术衍生丰富性三项指标;保护存续价值涵盖真实性和完整性两项指标;传承利用价值涵盖功能延续性和传播性两项指标。各指标独立赋分后,依据水利工程类、非水利工程类或历史水系的不同类型,对应不同的权重区间进行加权求和,得出总体分值。
本规范依据加权计算后的总体分值,将水利遗产价值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评价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为一级,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为二级,小于60分为三级。与此同时,本规范设立了直接定级通道,凡整体或部分已被列为世界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水利遗产、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且水利遗产价值作为其主要价值的,可直接认定为一级。
本规范规定评价工作需成立由不少于五名水利、文物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首先通过初步调研判别评价对象是否满足遗产的基本条件,再深入调研现状,依据评价方法分别进行五类价值赋分与权重确定,最终采用合议方式达成一致评价结果,并据此确定价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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