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编制导则》DB15/T4031-2025,自2025年06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论证原则、编制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年取水量100,000m³(含)以下,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进行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需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建设项目论证表的编制方法。本导则适用于年取水量不超过10万立方米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项目,系统规范了论证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导则以表格为载体,明确要求从项目概况、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方面开展论证,强调与国家产业政策、用水总量与效率控制指标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符合性,确保论证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结论可靠,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本导则要求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地点、性质及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名称须与审批、核准或备案名称一致,地点须落实到嘎查村一级。在此基础上,应阐述项目基本情况与工艺技术,并重点评价其与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相关规划的相符性。对于已建或改扩建项目,还需说明近三至五年实际取退水、水资源税缴纳及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农业灌溉项目应突出灌溉面积与种植结构,生活供水项目需侧重供水人口与规模。
本导则要求分析主要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关系,绘制水量平衡图表,并核验单位产品新水量、新水利用系数、灌溉定额等关键用水指标,评价用水水平的先进性与合理性,进而核定取水总量。在取水水源论证方面,需明确水源类型、取水口坐标及设计取水能力,结合区域水资源管控指标与水量分配方案,论证取水方案的合规性与水源的可靠性,并对取水口设置合理性和水质保证程度作出评价。
本导则规定需分析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及其他用水户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明确退水系统组成、退水量、排放方式及主要污染物,评估退水影响。若取退水对其他方造成影响,必须提出补偿方案。此外,本导则还要求依据水资源节约保护政策,提出相应的节水、保护与管理措施,并在结论中总结论证成果,指出问题与改进建议,最终附具厂区平面布置图、水量平衡图及各类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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