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城市生态环境数据管理通用要求》DB3201/T1249-2024,自2025年04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态环境数据管理架构、数据生存周期管理要求、数据治理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生态环境数据的管理和运维。
本规范围绕南京市城市生态环境数据的管理与运维,确立了覆盖数据全生存周期的通用要求。本规范构建了包含数据生存周期管理、数据治理、数据质量管理及数据安全管理四大板块的管理架构,旨在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共享、治理及安全等环节进行系统性约束,确保城市生态环境数据的客观真实与安全可控。本规范强调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同步开展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依据数据来源与共享限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明确所有参与相关工作的组织与个人均为数据管理的主体,以促进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
本规范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了细致规定。在数据采集阶段,要求明确采集目的与范围,对数据源、数据内容及结构化/非结构化等不同类型采取差异化的接入与采集方法,并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在存储与处理环节,强调传输安全与差异化加密存储,通过清洗比对、标签管理、关联映射及整合挖掘等手段提升数据质量与价值。在数据共享方面,规范了数据库与文件交换接口功能,要求建立审批流程、访问控制机制及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共享交换过程安全合规。
本规范提出了系统性的数据治理要求,需建立满足多元异构资源管理需求的数据目录,并构建完整的元数据管理体系,涵盖数据字典、模型架构及其创建、维护与评估机制,同时通过审计日志等方式实现数据的可追溯。在质量管理上,要求建立管理体系与评估框架,针对文档表格、空间制图、遥感影像等不同类型数据设定了具体的质量指标,并通过审核、标记、更正程序及自动化与人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持续优化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则聚焦于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及安全审计,并制定了详细的备份与恢复策略,以应对各类故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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