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除省级风景名胜区外的各类省级自然公园。本制度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了从设立调整到分区管控再到保护利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本规定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条件、申报材料与审批程序,建立了以总体规划为核心的管护机制,将公园划分为生态保育区与合理利用区并实施差异化管控。同时,本文件详细列出了禁止性活动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强化了巡护监测、安全生产、自然教育等日常管理要求,并设立了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及撤销退出等监督问责措施,试行期两年。
设立调整与规划管控机制
本规定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须具备典型性资源条件且权属清晰,经市级政府同意后由省林草局组织评审论证并批复。规划编制须在设立或调整后一年内完成,作为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其审批须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及市级政府同意。规划分区上,生态保育区主要承担生态保护修复功能并可限制开放,合理利用区则用于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严禁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开发项目,并对索道、滑雪场等影响较大的建设从严控制。
保护利用与活动准入规范
本制度严格保护园内自然资源与人文景观,分类列出禁止行为与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在园内开展相关设施建设须征求管理单位意见,其中涉及特定项目建设或考古发掘等活动还需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省级备案。本规范要求对建设活动进行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及影响审查,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并严控建设规模与强度,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的重大项目须申请调整公园范围。
日常管理与监督责任落实
本文件要求管理单位开展勘界立标、资源调查监测与巡护管护,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与应急预案。同时,鼓励社会参与、倡导绿色低碳行为,依法公开相关管理信息。对保护不力的情形,省级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直至依程序撤销公园等措施;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依法追究修复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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