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25〕2号
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为依据,针对已取得相关规划文书但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系统界定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罚款幅度、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适用条件,以及违法部分面积的计算规则,为全市规划资源执法部门提供了统一的裁量指引。
本细则将违法建设行为划分为两类核心情形。第一类"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涵盖七种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证建设可整改的、满足许可变更条件可补办手续的,以及虽未取得许可证但已取得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第二类"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则对应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或整改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
针对可改正情形,本细则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逾期不改正或存在严重情节的可处5%至10%罚款。针对无法改正情形,本细则规定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强制拆除并处造价10%罚款;对于不能拆除的,则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造价10%以下罚款。同时明确罚款基数以违法部分造价为准,并规定了违法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
本细则强调规划资源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取代改正或强制拆除,必须监督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罚应与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处罚相适应。本细则还确立了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明确轻微违法行为可适用免罚清单,并要求结合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促进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