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4119-2025,2025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辽宁省首次发布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DB21/ 4119—2025,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归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5年4月1日发布。本文件规定了钢铁工业全流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钢铁企业及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投产后监管。本文件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分别设定执行日期,并明确若国家新修订标准更严或涉及新项目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本文件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及石灰窑、热处理炉等设施的有组织排放,按污染源类型设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等多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要求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同步运行,故障时对应设施应停产或启动应急措施;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达标的,处理效率不低于80%;合并排放时按最严格限值执行;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特殊工艺除外。
本文件从物料储存、运输到生产工艺全链条提出无组织管控要求。粉状物料须密闭储存与输送,块状及粘湿物料须封闭储存并采取抑尘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不达标时汽车运输部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各工序产尘节点须设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炼钢车间封闭,轧钢涂层机组封闭并收集处理VOCs,厂区道路须硬化并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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