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0125-2025,自2025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规范是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保护行业标准,针对文物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先天性问题,系统规定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的总体要求与技术措施。本规范坚持文物保护“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强调应根据现场勘察与火灾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逆的保护措施,优先利用或改造既有消防设施。本规范涵盖现场勘察与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六大核心板块,建立了“核心防火保护区”与“外围防火保护区”的分级防护体系,并对消防道路、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选型、电气火灾监控、消防应急照明等关键环节提出了详尽的设计参数与设置要求,旨在提升文物建筑火灾防控能力,减小火灾发生概率。
建立分级防护与风险评估体系
本规范将文物建筑及其贴邻区域划定为核心防火保护区,将外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火灾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外围防火保护区,并利用道路、水系、墙体等既有条件将保护区划分为若干防火分隔区,以控制火灾蔓延。设计前必须开展全面现场勘察,从文物建筑概况、消防条件、用火用电现状、历史火灾情况到既有消防设施现状等十余个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并依此开展涵盖消防管理、火灾危险源辨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救援能力五大维度的火灾风险评估,逐一列出隐患清单并提出对应的防范措施,确保防火设计有的放矢。
规范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配置
本规范针对文物建筑消防水源短缺的普遍现状,规定了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多元水源的利用方式,明确了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条件、保护半径、布置间距及压力要求,其中核心防火保护区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米,保护半径不宜大于80米。同时,根据文物建筑类型严格限定自动灭火系统的适用条件:严禁在存有易受水渍破坏的彩绘、壁画、泥塑等文物建筑内设置水介质自动灭火系统;密闭文物库房可选用预制式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场所可配置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细化火灾自动报警与电气防火要求
本规范要求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文物建筑环境特征提出火灾探测器的差异化选型原则——高大开敞空间宜选择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有燃香、酥油灯等宗教活动的场所应采用抗干扰探测器,灰尘较多的闷顶内宜选择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气防火方面,本规范要求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须设置独立运行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线缆,燃烧性能不低于B₁级,并严禁在清水墙面或梁、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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