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辽宁省《钢渣无公害处理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钢渣无公害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工艺、过程物质处理、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类钢渣的无公害处理。
本规程立足辽宁省钢渣处置实际,系统规定了钢渣无公害处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程以“无公害”为核心目标,覆盖了从原料进场、破碎粉磨、筛分磁选重选到过程物质稳定化处理、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的完整链条。在处理工艺上,本规程明确了破碎、磨矿、筛分、磁选和重选的设备选型原则与关键参数,强调通过多段破碎与闭路循环磨矿提升解离效率和金属回收率。针对钢渣中游离氧化钙、氧化镁等易引发膨胀的成分,本规程设置了水热预处理、陈化、碳酸化及添加掺合料等多条稳定化技术路线;对重金属离子则提供了固化、分离与微生物三类处理方法。此外,本规程统一了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与管控标准,并依据钢渣处理后的品质,分别规定了返回转炉、返回烧结以及用作水泥生料、道路材料、建材制品、土壤改良剂等多种利用途径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构建了“破碎—粉磨—筛分—磁选或重选”联合处理流程。其中要求原料最大粒度不宜超过100毫米,并需根据铁的嵌布情况采用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等设备进行多段破碎;磨矿环节应通过闭路循环工艺实现不合格物料返回再磨,时间一般控制在10至30分钟。筛分需根据后续利用途径确定粒度,磁选则要求磁感应强度不小于200毫特斯拉,并按钢渣磁性强弱与给料粒度细化设备选型。
针对钢渣中导致膨胀的游离氧化钙和游离氧化镁等过程物质,本规程规定了差异化稳定化策略。水热预处理需在100℃至200℃、0.1兆帕至1.5兆帕条件下反应2至6小时;陈化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期间需定期喷水翻堆;碳酸化处理则在常温至60℃下通入二氧化碳。对于重金属离子,可采用水泥、药剂或沥青进行固化,或通过酸碱浸提、电化学等方式分离,也可借助微生物的吸附转化作用予以去除。
本规程将综合利用分为场内与场外两类路径,要求场内利用的返烧结料粒度为0至8毫米,场外用于水泥、道路、建材等方向的钢渣均须经稳定化处理且安定性或浸水膨胀率等指标合格。环境保护层面,本规程要求处理过程产生的蒸汽有组织排放,废水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粉尘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须对堆场采取防渗、防扬散及雨水收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