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减轻“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增强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制定《“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符合国家、自治区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林草部门“草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相关用地审核的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旨在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以减轻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并增强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各方职责、监督事项和项目单位的生态保护义务,贯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要求,并引入生态监测评价、损害赔偿、公众参与等机制,力求在开发利用中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本办法构建了覆盖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框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各市、县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并会同发改、林草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监督事项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要求执行、区域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以及其他法定监督职责。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原则,项目单位须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并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具体实施中,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依据“以水定绿、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方针,采用乡土草种开展生态修复,在开发全过程推进区域生态监测与评价。
本办法鼓励项目单位利用因光伏设施带来的蒸散发减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条件,结合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发展种养殖、观光旅游、科普研学等生态产业,并积极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开展执法与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