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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21-江苏省《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 5057-2025.pdf

江苏省《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5057-2025,2025年03月2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道路车辆类型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受理、鉴定设备及工具、鉴定方法、记录和鉴定意见书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类型鉴定,其他车辆类型鉴定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内道路车辆类型鉴定活动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具备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及摩托车开展类型认定,其他车辆类型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从鉴定机构与人员的资质能力、受理程序、设备工具配置到具体检验方法、记录规范及鉴定意见书出具,构建了全流程技术体系,确保鉴定过程可追溯、鉴定意见科学严谨。鉴定方法以检视与检测为主,依据GB 7258、GB 17761、GB 12995和GB/T 12996等国家标准,对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驱动方式、外形尺寸、车速及功率等关键参数进行综合检验,据此判定车辆所属的法定类型。

鉴定受理与准备工作

本规范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首先明确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范围,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确认具体鉴定要求。同时,应通过委托人获取涉案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及现场照片等关键检材,为后续检验奠定基础。

分类鉴定方法与判定依据

针对不同车辆类型,本规范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判断条件及方法。电动自行车鉴定须符合GB 17761的要求;机动轮椅车与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分别依据GB 12995和GB/T 12996进行检验;摩托车则需对照GB 7258,通过检测最大设计车速、内燃机排量或电机功率等指标,区分普通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鉴定意见可明确表述为被检车辆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江苏省《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 5057-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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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 5057-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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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 5057-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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