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评价技术规范》DB15/T3942-2025,2025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基本规定、调查、分区布局、防治措施、管护、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评价。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需求,系统规定了从前期调查、分区布局、防治措施到后期管护与评价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小流域划分为预防保护区、综合治理区和生态修复区,针对水源保护、生态旅游、和谐宜居、休闲康养、绿色产业五种建设类型,统筹推进水土流失治理、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全域,充分考虑了区内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和西北黄土高原区四个水土保持区划的不同特点,分别配置差异化的防治措施体系,并建立了16项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全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评价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问需于民、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创新和重点突破六项建设原则,强调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建设目标涵盖水土流失全面治理、面源污染有效控制、流域水系安全畅通、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人居环境改善、特色产业发展以及居民生态保护意识提升等八个维度,形成从生态修复到乡村振兴的完整目标链条。
本规范将小流域空间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域:预防保护区以封育保护和补植补种为主,依托自然恢复能力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综合治理区集中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面源污染防治和人居环境整治,是工程措施与生态手段的重点实施区域;生态修复区聚焦沟河道近自然修复、岸坡整治和水生态功能恢复。各区措施体系均根据内蒙古不同水土保持区划制定了规范性附录,确保措施配置的精准性和适用性。
本规范要求建设前开展涵盖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水土保持、污染源等内容的系统调查,明确了12类专项调查指标及方法,为科学设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建设完成后依据不同水保区划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达标评定,同时建立了贯穿建前、建中、建后的全程监测机制。在管护方面,本规范遵循“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并鼓励运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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