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海洋资源资产清查内容、程序与方法的基本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清查。
本规程旨在规范海洋(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为查清海洋资源资产底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基础支撑。本规程系统规定了清查的对象、内容、程序与方法,覆盖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两类核心资产,通过整合不动产登记、审批数据、调查成果等多源资料,建立统一的核算价格体系与清查技术流程。本规程将清查工作划分为实物量清查、经济价值核算和使用权状况清查三大任务,并针对已取得使用权与尚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同情形,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清查方法与核算规则,最终形成涵盖基础表、汇总表、报告、图集及数据库的标准化清查成果。
实物量清查
本规程将海域清查对象细分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尚未取得使用权的已填成陆区域和未填成陆海域三类,无居民海岛则按使用权取得情况分别处理。通过底图制作与属性信息叠加分析,摸清资源的数量、分布、用途及行政区划归属,并对立体分层设权、领海外部界限切分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内的未取得使用权资源,仅清查实物量,不核算经济价值。
经济价值核算
本规程构建了国家级与省级两级核算价格体系,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均质区域价格为核心,通过年期修正、均质区域划分与加权测算等步骤,确定各类资源的资产核算价格。核算方法区分已取得使用权与未取得使用权、已填成陆与未填成陆等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使用金修正、规划分区对应、均质区域价格赋值等路径计算经济价值,并明确了生态保护类区域的零价值核算原则。
使用权状况清查与质量核查
本规程对已取得使用权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要求逐一核实用海用岛性质、方式、类型、出让方式、起止时间及使用权人等权属管理信息。在质量管控上,实行县级自检、地市级预检、省级复检和国家核查的四级分级控制体系,对基础资料的权威性、清查过程的规范性以及成果的准确性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清查成果的质量可靠。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