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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01-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25.pdf

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沂沭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代替DB37 3416.2—2018,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本文件将排污单位分为一般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两类,分别提出直接排放时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并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氟化物及接纳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的全盐量排放指标。同时,本文件规定了缓冲带管理、基准排水量换算、监测分析方法、达标判定规则以及标准实施衔接等配套要求,为流域内现有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了统一依据。

适用范围与总体框架

本文件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及填埋场等特定对象。流域范围涵盖临沂市全部区域,以及淄博市沂源县和日照市莒县,并允许各市在干流及湖库沿岸划定不小于500米的缓冲带。

排污单位排放控制要点

对于一般排污单位,本文件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并明确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按国家标准执行、特定钢铁非联合企业不得直接排放等特殊要求。对于因受纳水体背景浓度高导致执行困难的,全盐量和氟化物排放限值可放宽至背景浓度值。畜禽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合规还田的,不视为向环境水体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与达标判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DB37 4809外,还须满足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2mg/L,以及当接纳工业废水比例大于30%时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2500mg/L的附加要求。达标判定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获取的手工监测结果或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均作为判定是否超标及实施管理措施的依据。

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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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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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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