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5.09.01-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pdf

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4809-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划分为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两大类,并进一步依据建设时间(新建/现有)、设计规模、排污口所在区域(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域等)设定了A、B、C、D四档分级排放限值。本文件明确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应执行的具体标准档位,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规定了采样、分析方法和自动监控等监测技术要求,并对标准执行时间、超标判定原则和监督机制作出了安排。

分级分类的排放控制体系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区域的新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最严格的A标准,一般区域的现有小型处理厂则执行D标准,设计规模小于 500 m³/d 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国标一级A标准。

监测与达标判定要求

本文件对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以及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均提出了规范要求。监测结果若超过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即判定为排放超标,为标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判定依据。

执行时间与实施监督安排

本文件明确了分步执行的时间表,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5年9月1日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最晚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同时规定,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按更严标准执行,并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在规定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第2页
第 2 页
可免费试读【2页/共7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