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4809-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划分为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两大类,并进一步依据建设时间(新建/现有)、设计规模、排污口所在区域(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域等)设定了A、B、C、D四档分级排放限值。本文件明确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应执行的具体标准档位,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规定了采样、分析方法和自动监控等监测技术要求,并对标准执行时间、超标判定原则和监督机制作出了安排。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区域的新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最严格的A标准,一般区域的现有小型处理厂则执行D标准,设计规模小于 500 m³/d 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国标一级A标准。
本文件对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以及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均提出了规范要求。监测结果若超过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即判定为排放超标,为标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判定依据。
本文件明确了分步执行的时间表,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25年9月1日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最晚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同时规定,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按更严标准执行,并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在规定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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