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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19-《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基本要求》(报批稿).pdf

2025年2月19日,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基本要求》(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的总体原则、技术方法、技术要求、效果评价、成果整理与移交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的总体原则、技术方法、技术要求、效果评价及成果整理与移交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公开发布或非涉密环境使用前所必需的数据处理工作。本文件强调保密技术处理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遵循安全性、可用性、一致性与规范性四项总体原则,确保处理后涉密信息不可逆且无法复原,同时保留数据的真实特征与要素间的相对关系,以满足相关业务需求。处理方法上,本文件针对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和数字高程模型等不同数据类型,分别规定了修改、删除、重采样及数据变换等具体手段,并明确了处理后的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和影像分辨率限差指标。此外,本文件还对处理流程中的涉密数据接收分析、操作记录、效果检查以及成果移交与销毁等环节作出了统一规定。

总体原则与目标

本文件确立了安全性、可用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四项核心原则,要求在保密环境下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原始涉密信息被彻底修改且无法追溯,同时保障处理后数据保留真实特征及要素相对关系,并通过完整记录处理过程以实现可追踪与可排查。

技术方法体系

本文件针对不同数据类型和涉密信息类别,构建了差异化的处理方法体系。对表示内容采用修改、删除、重采样等方式处理;对位置精度则采用国家认定的数据变换技术进行处理,并明确规定了处理后平面坐标精度不优于10米、高程精度不优于15米、影像分辨率不优于0.5米的具体技术指标。

处理流程与成果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从接收涉密数据、分析识别涉密信息,到执行内容处理与精度处理的完整操作流程,要求宜先处理内容再进行精度降低,并逐条记录处理内容。完成后须进行效果评价与复查,最终将成果移交委托单位并出具证明,同时按规定销毁原始涉密数据及处理记录,并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实现数据溯源与使用限制。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基本要求》(报批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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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基本要求》(报批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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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基本要求》(报批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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