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第一部分:总则》TJGTB0403.1-2025,自2025年02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扩)建各级公路工程建设期的碳排放量核算,包括材料生产阶段、材料运输阶段和施工阶段。公路工程养护阶段、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及养护阶段的碳排放量核算可参照执行。
本总则是《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系列标准的通用性部分,旨在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规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期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本总则确立了以单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以碳排放单元过程为基本单位的核算体系,覆盖材料生产、材料运输及施工三大阶段,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各级公路工程。核算工作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原则,采用排放因子法,分为基于造价与设计文件的预测量核算和基于实测数据的实际发生量核算两种模式,核算结果以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呈现。本总则还对数据采集的优先级、核算质量管理及核算报告的内容框架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期的碳减排决策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总则明确将公路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边界划分为材料生产阶段、材料运输阶段和施工阶段。材料生产阶段从原材料开采起至材料运出止,涵盖外购原材料在厂家内的开采、运输、生产、储存及场内运输过程的碳排放。材料运输阶段包括外购材料从厂家至施工现场的各节点运输,以及自加工材料在拌合站、预制场等至现场的运输。施工阶段自项目开工至交工止,包含现场机械、小型机具及临时设施能耗,以及自加工材料加工、储存、场内运输过程的碳排放,但明确排除人员办公生活消耗和施工机械制造折旧产生的碳排放。
公路工程建设期碳排放统一采用排放因子法进行计算,碳排放总量按材料生产、材料运输、施工三阶段碳排放量累加得出,并可进一步计算单位工程量的碳排放强度指标。活动水平数据与碳排放因子数据的采集均设定了明确的优先级顺序:预测量核算阶段主要依赖造价文件与设计文件,实际发生量核算阶段则以现场监测、仪表记录和缴费账单为优先。对于材料纳入核算的门槛,本总则规定所选材料总重量不应低于所耗材料总重量的95%,且重量比小于0.1%的材料可不纳入核算,在保证核算完整性的同时兼顾了可操作性。
本总则构建了覆盖数据质量管理和专业人员配备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碳排放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核算报告的编制须包含工程概况、核算边界、数据来源、碳排放核算公式与结果、其他说明事项及参考文献等内容,并需详细记录各分项的计算公式和活动数据来源,确保核算过程可追溯、可复现。附录中提供了标准化的碳排放核算流程图和报告样表,为规范报告编制提供了统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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