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DB42/T2334-2024,2025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编制的基本规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其它类似区域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规定了湖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本导则以区域整体为评估对象,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区域规划选址、规划布局、表土资源、土石方平衡及堆存场设置等进行系统评价。本导则强调土石方综合利用应遵循最优化原则,明确土石方综合利用率应不小于90%、裸露地表防护率应不小于90%,并与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相衔接。本导则还对水土流失分析与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后续管理及评估成果应用等提出了全过程、可操作的规范,旨在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区域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为区域项目水保方案编制提供共享依据。
本导则要求对区域选址是否涉及水土流失敏感区及重点防治区进行评价并提出避让或优化方案,同时评价规划布局的合理性、表土资源保护方案的有效性以及土石方调配是否遵循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的原则。在防治标准上,本导则明确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一级标准,并对土石方综合利用率、裸露地表防护率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度等六项常规指标作出强制性规定,确保区域整体防控目标的刚性约束。
本导则规定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须包含综合说明、区域规划概况、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防治方案、监测及管理等核心章节。评估结论须明确选址及土石方平衡的可行性,其成果可供区域内建设项目直接引用,具体包括区域自然概况、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典型扰动单元侵蚀模数及分区措施布设等关键信息,实现区域内项目水保方案编制的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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