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页岩气开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监测、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及实施监督等全链条管理要求。本标准按照排污单位建成投产时间,划分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两类管控对象,并区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种途径,分别设定差异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执行层面,本文件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采样点位建设等具体操作规范,系统引用了多项国家及行业分析测定方法标准作为技术依据。同时,本文件对污水排放口的标志牌设置、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也提出了统一要求,并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与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控对象与排放途径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页岩气开采排污单位,以及页岩气开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执行新限值,新建排污单位则自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在排放管理上,本文件将排放行为区分为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和间接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两类情形,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间接排放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则明确由排污单位与污水处理单位协商确定。
监测体系与技术要求
本文件要求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与技术规范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对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影响开展监测,同时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还须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本文件明确了采样点设置、采样方法、监测频次等技术要求,并对特征污染物如急性毒性、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的监测频次作出专门规定,所有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均应严格采用本文件引用的方法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督实施
本文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排污单位是执行排放标准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各项控制要求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执法检查中可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对于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情形,排污单位须将相关合同及限值依法报送主管部门并载入排污许可证。此外,重点排污单位需在厂区门口设置显示屏,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