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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01-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和晶硅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4-2024.pdf

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和晶硅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4-2024,2025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现有的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铝、锌、铜、镍、钛、稀土)采选、有色金属(铝、锌、铜、镍、钛、稀土)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和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采选、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本标准将管控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新建与现有排污单位执行限值的时间节点。同时,本标准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作出规定,要求当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须换算排放浓度,并建立了涵盖自行监测、自动监控、采样与分析等环节的监测体系,对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及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分区域差异化的排放限值体系

本标准将排放管控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域与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主要包括石棉县、汉源县、会理市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两类区域在特征水污染物和常规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上,分别对应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体现了分区分类精准管控的思路。

排污单位监测与合规的规范化要求

本标准从自行监测制度建立、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监测采样点设置、监测频次与分析测定方法等方面,为排污单位制定了完整的水污染物监测规范。特别是对锌冶炼排污单位的总铊和氯化物监测频次明确了细化要求,并规定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协商限值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等监督实施条款,压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和晶硅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4-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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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和晶硅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4-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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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色金属冶炼和晶硅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4-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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