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微湿地建设指南》DB36/T1545-2024,2025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小微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目标、内容及管理维护。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小微湿地建设与管护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小微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目标与内容及管理维护等要求。本指南适用于面积在8公顷以下的单独湿地或水系相连的小微湿地群的修复与新建工作。在建设过程中,本指南强调以生态优先、经济适用、整体融合和因地制宜为核心原则,要求选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水源有保障。本指南明确了从地形改造、水域建设、基质改良到植被与动物生境修复等全流程技术要点,并倡导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和生态材料。同时,本指南规范了保护利用管理及示范点建设的申报材料与命名规则,为建成后的水质达标、监测维护及绩效评价提供了完整的技术依据。
本指南规定了小微湿地建设需满足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生态优先、经济适用、整体融合和因地制宜。在基本条件上,申报省级示范点的最小面积应达到0.67公顷且水域面积占比超60%,同时须确保土地权属无争议、湿地生态需水有保障,且区域内在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维持或湿地文化弘扬等方面具有典型价值。
本指南将建设类型划分为生态保育、水质净化、生境恢复、景观营造、文化展示及多功能复合型等类别。在建设内容上,本指南提出了地形近自然改造、水域补水滞水、贫瘠基质改良、生态护坡及乡土植被修复等具体措施,并强调动物生境以自然恢复为主,可适当投放鱼虾贝类及营造觅食、隐蔽场所。
本指南要求设施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小微湿地的统一管护,并定期开展土壤、水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监测。在维护层面,本指南规定须及时清理进出水口淤积物、修复坍塌护坡、补种植物及完善警示标识。此外,建设项目应开展绩效自评,并由专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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