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规范》DB4403/T515-2024,2024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的认定要求、检验规则和检验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长期未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进行长期失效的判定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期未使用的充电设备进行系统性判定。本规范从失效桩认定条件、检验流程、评分规则到最终处置形成完整技术闭环,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厘清设备实际运行状态与潜在风险,为存量充电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本规范明确了安全检查与功能检验双轨并行的认定路径,引入百分制量化评分机制,将关键指标合格性与综合得分相结合进行分级判定,并规定了整改维修时限与二次检验程序,确保判定结果客观、可追溯。
本规范要求对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运维记录的充电设备启动检验程序。认定路径包含两条主线:一是失效桩经3个月整改维修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直接判定为长期失效;二是对上述设备开展检验,若任一关键指标项不合格且二次检验仍未通过,或综合得分低于60分,亦或得分在60分至96分之间且二次检验仍低于96分的,均判定为长期失效。
本规范规定检验应由具备CNAS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执行,检验项目覆盖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两类设备。每台设备基本分为100分,根据不合格项的严重程度划分为A、B、C三类,分别扣除8分、5分和2分。最终得分由基本分减去各类扣分后得出,作为判定设备状态的核心量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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