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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14-《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11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发展绿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制定《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铁矿采选和钢铁行业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等过程的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是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强制性国家规范,旨在通过全生命周期管控,推动铁矿采选与钢铁行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本规范覆盖了从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运行维护、改造及拆除的全过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原则,对共伴生矿回收、矿山废石与尾矿处置、各类废渣与尘泥的闭路循环、废液再生、余热余压梯级利用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强制规定。本规范强调资源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并设定了尾矿综合利用率、铁合金炉渣利用率、尘泥回收率、余热回收量等一系列量化底线指标,为钢铁工业绿色发展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与法定依据。

全链条资源分类与强制回收

本规范对钢铁生产全流程产生的副产物提出了明确的分类回收与综合利用路线。从煤气净化焦油渣、炼铁炼钢炉渣、轧钢氧化铁皮到热镀锌渣,均须通过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全部或高比例回收利用。对于各类除尘系统收集的含铁尘泥,本规范要求返回烧结、炼铁、炼钢等上游工序作为原料消纳,构建了内部闭路循环体系,并特别规定了烧结机头电除尘灰需单独收集、酸再生氧化铁粉须回收等精细化管控要求。

废液与余热余压高效再生利用

本规范聚焦液态与气态载能介质的循环再生,设定了严格的回收率底线。焦炉煤气脱硫废液必须百分之百回收利用,轧钢酸洗废液须通过再生装置实现酸与金属的双重回收,并对盐酸、硝酸-氢氟酸再生装置的氯离子、总氟及硝酸回收率作出量化限定。在能量梯级利用方面,本规范强制要求焦炉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回收红焦显热,高炉须配置炉顶余压发电装置,并明确了烧结矿冷却废气、高温球团热废气的循环利用率下限。

矿山源头与末端设施全周期管控

本规范从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切入,要求必须查明共伴生矿物的种类、含量与赋存状态,达到规定指标时须强制开展选矿试验与经济评价,对暂不能回收的有用矿物须提出保护性处置措施。针对矿山废石和尾矿,本规范规定了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包括可利用性评价、暂存设施建设、排土场闭库设计安全论证、尾矿回采与排放的互斥作业,并设定了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的硬性指标。

施工验收与运维拆除的规范化约束

本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建设实施与后期管理设立了统一的技术纪律。在施工及验收环节,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并对吊装作业等高风险活动提出了具体的安全技术规定。在运行维护与拆除阶段,本规范强调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明确设备检修须执行隔离与上锁挂牌制度,且拆除工程须采用绿色拆除技术并对建筑材料及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与循环利用。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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