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指南》DB14/T3160-2024,2025年01月08日起实施。
本文件给出了公路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原则,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本指南规定了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总体要求与操作指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本指南以总监负责制为核心,将安全监理划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系统明确了各阶段监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审核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与工作流程。本指南强调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要求监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倡导运用数字化、智慧化技术提升安全监理效能,旨在为公路工程安全监理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实践依据。
本指南在施工准备阶段明确了总监办的监理准备与初始安全监理工作。在监理准备方面,总监需组织对驻地选址进行安全性检查,配备必要的安全法规与防护用品,并主持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正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时,总监须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风险评估清单及应急预案等涉及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主持对合同段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核查,条件不达标时不予签发开工令。
本指南在施工阶段构建了常态化的安全检查与监督机制。分部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需再次主持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开展综合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视,重点监督施工单位隐患排查的真实性。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本指南赋予监理人员责令整改乃至要求停工的权限,并在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本指南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安全监理台账的建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与调查配合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指南将安全监理延伸至工程的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规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处理未完成时,不得签发交工证书或批准交工验收申请。工程项目交工后,总监办需对安全监理工作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入监理工作报告。在后续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期间,总监办还需依据相关养护作业规程,对修复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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