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规范》DB62/T4965-2024,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方法、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要求,给出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确立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技术体系,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成效评估工作。本规范以科学、系统、可操作为总体原则,规定每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采用“赋分和评估等级”的方法,从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判。评估内容依保护区类型分设指标体系:自然生态系统类涵盖资源调查与监测、生态系统结构、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服务等六大板块共二十一项指标;野生动物类涉及五大方面十八项指标;自然遗迹类则聚焦遗迹完整性与主要威胁两大方面六项指标。本规范通过量化评分与差值计算,将生态环境状况分为三个等级、变化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并综合二者得出优、良、中、差四个成效等级,同时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和督察整改问题的等级调整机制,最终以评估报告形式呈现结论。
本规范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动物类和自然遗迹类三种类型,并针对各类保护区设定了差异化的评估指标组合。评估指标由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构成,通用指标须全部选取,特征指标则根据保护区类型确定。在赋分之外,还单独设置了针对新增违法违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扣分项,以确保评估能够全面反映保护区的管护实效。
本规范不仅关注保护区当前的环境状况,更重视其动态变化趋势。通过设定生态环境状况评分计算和差值变化计算两组公式,将上一轮评估年与本轮评估年的数据进行对比,以总分值变化和各单项指标分值变化来量化生态环境变化。对于首次评估的情形,规定不进行生态环境变化评估,使评估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确立了严格的结果调整机制以应对重大生态风险。若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在近五年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且未按期完成整改,评估结果直接调整为最差等级。若存在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未按期整改,或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督察通报且未按期整改等情况,则评估结果须降一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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