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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06-安徽省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413/T 0036-2024.pdf

安徽省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413/T0036-2024,自2024年09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的原则,并规定了评估的流程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区域内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

本规范确立了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的技术体系,适用于城市区域内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效果检验。本规范以公正客观、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全过程管控为总体原则,将评估工作划分为初见成效评估与长制久清评估两个阶段,构建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公众评议和水质监测四位一体的递进式评估流程。评估过程中,资料审查重在核实工程实施全过程的项目文件完备性,现场检查通过指标打分量化工程实体质量与感官效果,公众评议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周边居民满意度,水质监测则以理化指标科学判定水体黑臭消除状况。各环节均设定了明确的通过阈值与争议处理机制,确保评估结论的严谨性与可追溯性。

评估阶段划分与衔接逻辑

本规范将整治效果评估分为初见成效评估和长制久清评估两个层级。初见成效评估在整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启动,重点判断水体黑臭现象是否消除、治理是否取得明显效果;长制久清评估则在通过初见成效评估后进行,进一步考核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二者在评估流程上保持一致,但在资料审查范围、公众评议频次和水质监测周期上存在差异,长制久清评估新增了对河长制落实、养护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建设资料的审查,并将评议与监测的时间跨度显著延长。

递进式评估程序与判定规则

评估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公众评议、水质监测的顺序递进开展,前一环节通过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资料审查不通过则直接判定评估不通过;现场检查采用百分制打分,80分及以上通过,60分以下不通过,60分至80分之间可整改后进行二次检查;公众评议满意度达90%及以上视为通过,60%以下为不通过,处于60%至90%之间时转入水质监测程序。水质监测以氨氮、溶解氧、透明度和氧化还原电位四项指标的最差值判定,初见成效阶段需连续两月达标,长制久清阶段则需连续六月达标。

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本规范明确要求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评议,评议对象限定为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居民和商户从业者,评议范围沿水体周边半径一公里,有效问卷数量不少于100份。公众评议问卷内容标准化,并对无效问卷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现场检查须有3位及以上单数检查人员共同打分,检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均需全部人员签字确认,评估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体现了多元主体参与和过程透明化的治理理念。

安徽省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413/T 0036-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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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413/T 0036-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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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413/T 0036-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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