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林湿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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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1.2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林湿发〔2019〕10号.pdf
本规定系为规范国家重要湿地认定与名录发布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湿地保护管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国家重要湿地的定义、认定标准、申报条件、发布程序及名录内容。本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立了以申报制为基础、按年度发布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最终的认定与发布。本规定同时明确了国际重要湿地直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衔接机制,并对申报材料、命名规则、公示程序及统一编目编码等关键环节作出统一要求,旨在建立一套标准清晰、程序严密、权责明确的国家重要湿地认定与名录管理体系。
建立认定与申报的标准体系
本规定清晰界定了国家重要湿地的内涵,即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且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相关标准的特定区域。在申报条件上,明确要求湿地须已被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并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候选湿地具备充分的保护价值。申报时须提交申报书及矢量图等材料,为科学评估和精准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规范名录发布的内容与程序
本规定详细列明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发布的具体内容,涵盖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及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并统一了“省+地市/县+湿地名称+国家重要湿地”的命名规则。发布程序包括省级申报、材料审查、专家现地核查与论证、网站公示及最终发布等环节,形成了闭环式的决策流程。
确立常态化管理与编号制度
本规定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实行按年度发布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名录能及时反映国家重要湿地的最新状况。对于正式发布的国家重要湿地,实行全国统一编目编码,赋予每一块湿地唯一的身份标识,有利于后续的监测、统计与精细化管控,提升了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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