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海洋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第4部分:海岛》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海岛生态修复成效评估的调查、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与成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无居民海岛或县级及以下有居民海岛生态修复项目的综合成效评估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海岛生态修复成效评估的具体技术要求,适用于无居民海岛或县级及以下有居民海岛生态修复项目的综合成效评估。本规范明确了评估需遵循总则确立的原则,并依据附录A判定评估重点,将评估范围界定为修复区域及其可能涉及的海岛整体和周边海域。本规范构建了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分析与评估、报告编制三阶段工作流程,重点围绕海岛生境与生物生态两大板块,通过对比修复前后岛陆植被、土壤、淡水、自然岸线、海滩垃圾、海域环境以及动植物多样性、典型生态系统面积等量化指标,系统评判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并综合效益类指标加权计算,最终确定项目成效级别。
本规范确立了以海岛生境和海岛生物生态为核心的两级生态类指标体系。海岛生境评估覆盖岛陆环境(植被、土壤、淡水、遗迹)、岛滩环境(自然岸线、垃圾密度、岸滩稳定性)及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的变化情况。海岛生物生态评估则聚焦于鸟类、植被、潮间带生物及重要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变化,同时关注入侵物种复发率和红树林、珊瑚礁等近岸典型生态系统面积的变化。各项指标均设有量化计算方法,并结合效益类指标进行综合加权评级。
本规范对评估全过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操作要求。在资料收集阶段,需全面获取修复前后的遥感影像、现场影像及项目基础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足时,应制定补充调查方案,确保调查季节、站位与修复前一致,并对岛陆至海域的生物、环境及地形地貌实施标准化监测。各项生态指标的评估均配有精确的数学计算公式,例如植被覆盖率变化率、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率及自然岸线占比变化率等,最终通过加权模型得出生态类指标综合得分。